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SMDA。
第二条 陕西省医师协会是以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和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师和医学工作者的纽带;是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作用;团结广大医师和医学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医学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医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和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本会对全省各市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碑林区建科大厦12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职业医师规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三)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将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开展对医师的医学终身教育。
(五)开展医学科普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开展学术交流、会议及展览服务,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八)开展与国内外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九)培养、推荐、评选优秀医师,表彰和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开展医学技术决策的咨询、论证,提出临床医疗工作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审核;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为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必要时可增补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议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并协调其开展工作;
(三)提名专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兼职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陕西省医师协会XXX医师分会”、“陕西省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若干学术研究性和工作的分支机构, 为本会的二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机构不另制订章程,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私刻印章并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等。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它省级学(协)会的会长/主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四)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徽
第四十条 本会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6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的理事会。